中国社会科学院邮件系统 丨
English

张江:公共阐释论纲


2017年06月29日 16:55    来 源:《学术研究》2017年第6期     作者:张江

  [摘要] 阐释是一种公共行为。阐释的公共性决定于人类理性的公共性,公共理性的目标是认知的真理性与阐释的确定性,公共理性的运行范式由人类基本认知规范给定,公共理性的同一理解符合随机过程的大数定律。公共阐释的内涵是:阐释者以普遍的历史前提为基点,以文本为意义对象,以公共理性生产有边界约束,且可公度的有效阐释。公共阐释具有以下六个特征:第一,公共阐释是理性阐释;第二,公共阐释是澄明性阐释;第三,公共阐释是公度性阐释;第四,公共阐释是建构性阐释;第五,公共阐释是超越性阐释;第六,公共阐释是反思性阐释。阐释的公共性本身隐含了公共场域中各类阐释的多元共存,但是,个体阐释绝非私人的,个体阐释的理解与接受为公共理性所约束。这是因为:人类的共在决定个体阐释的公共基础,集体经验构造个体阐释的原初形态,语言的公共性确立个体阐释的开放意义,阐释生成的确定语境要求个体阐释是可共享的阐释。

  [关键词] 当代阐释学  公共阐释  公共理性  个体阐释  私人阐释

  20世纪30年代以来,由海德格尔、伽达默尔,以至德里达、罗蒂等重要学者所开创和发展的当代阐释学理论,深度继承和张扬了叔本华、尼采、柏格森等人生命与意志哲学的遗产,且以狄尔泰、布拉德雷的精神体验、情感意志说为根据,引导20世纪西方主流阐释学,构建起以反理性、反基础、反逻各斯中心主义为总基调,以非理性、非实证、非确定性为总目标的理论话语,使作为精神和人文科学基本呈现方式的阐释及其研究,走上一条极端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的道路。同时,我们也看到,在半个多世纪的淘洗与磨砺中,长期流行并占据前沿地位的哲学及本体论阐释学,其基础日渐瓦解,漏洞与裂痕百出。诸多有关阐释的元理论问题,亟需予以澄明、修正和发展。本文提起的讨论是:从阐释发生及效果的意义上说,阐释本身是公共行为还是私人行为;对一切文本,包括对历史及实践文本在内的阐释,是否可为任意阐释而无须公共认证;公共阐释的定义与内涵如何界定,其历史谱系与理论依据何在;无公共效果的私人阐释是否可能。讨论的目的是:建立当代中国的“公共阐释”理论。

  一、阐释的公共性

  阐释本身是一种公共行为。阐释的生成和存在,是人类相互理解与交流的需要。阐释是在文本和话语不能被理解和交流时而居间说话的。阐释意义上的“理解”是指,通过解释和说明,构建以他人为对象而展开的理性活动;阐释意义上的“交流”是指,通过对话和倾听,在自我与他人之间开辟可共享的精神场域,阐释由此而实现价值。准此,当人们面对充满疏异性文本企图获得理解时,确当的阐释能够给予清晰且有说服力的解释和说明,文本意义得到正确判断和理解,阐释获取合法身份。在理解和交流过程中,理解的主体、被理解的对象,以及阐释者的存在,构成一个相互融合的多方共同体,多元丰富的公共理性活动由此而展开,阐释成为中心和枢纽。

  在阐释学意义上,公共理性的基本蕴涵是:

  第一,公共理性呈现人类理性的主体要素,是个体理性的共识重叠与规范集合,是阐释及接受群体展开理解和表达的基本场域。在理性的主导下,主体间的理解与对话成为可能,阐释因此而发生作用,承载并实现理解和对话的公共职能。离开公共理性的约束与规范,全部理解和阐释都将失去可能。阐释的公共性决定于人类理性的公共性。

  第二,公共理性的目标,是认知的真理性与阐释的确定性。理性的本来目的是于不确定性中追索和把握确定性。公共理性的构成及放大必须以确定性认知为核心。公共理性判断不保证真理,但可在理性与实践的框架下修正和推进认知的确定性。在公共理性的共同体之中及相同语境下,体现公共理性规则的阐释,可视为确定性阐释,并可最大限度地为多种话语共同体所理解和接受。

  第三,公共理性的运行范式,由人类基本认知规范给定。由同一语言组合而成的共同体,遵照基本语言规范运行思维并实现表达。公共理性认证确定语境下多元语义的确定性,宽容同一语义的多元理解。公共理性规范的阐释,符合基本逻辑要义,其推理和判断与普遍理性规则一致。

  第四,公共理性的同一理解,符合随机过程的大数定律,是可重复并被检验的。阐释的公共性体现为共享性。此共享性不仅是共时的,即为同语境下的阐释与接受者所共有,并且是历时的,即为不同语境下的阐释与接受者所共有。符合公共理性要义的阐释,可以为多数人所接受并反复经验,同时可以为历时系统下多数人所共识。对包括历史和实践对象在内的文本,生产和存疑的非确定性理解与阐释,终究要为随机过程的大数定律及以公共理性为基础的公共阐释所确证和检验。

  二、公共阐释的定义与特征

  公共阐释的内涵是,阐释者以普遍的历史前提为基点,以文本为意义对象,以公共理性生产有边界约束,且可公度的有效阐释。这里的“普遍的历史前提”是指,阐释的规范先于阐释而养成,阐释的起点由传统和认知的前见所决定;“以文本为意义对象”是指,承认文本的自在意义,文本及其意义是阐释的确定标的;“公共理性”是指,人类共同的理性规范及基本逻辑程序;“有边界约束”是指,文本阐释意义为确当阈域内的有限多元;“可公度的”是指,阐释结果可能生产具有广泛共识的公共理解;“有效阐释”是指,具有相对确定意义,且为理解共同体所认可和接受,为深度反思和构建开拓广阔空间的确当阐释。

  从以上定义看,公共阐释具有以下六个特征:

  第一,公共阐释是理性阐释。阐释是理性行为。无论何种阐释均以理性为根据。阐释的生成、接受、流传,均以理性为主导。非理性精神行为可以参与阐释过程,精神性体验与情感意志是阐释生成的必要因素,但必须经由理性逻辑的选择、提纯、建构、表达而进入阐释。这是一切阐释之所以可能的必备前提和实现要件。公共阐释无论出自何人,无论以何人为代表,其生成、接受和流传,均为理性行为,是人类共通性认知的逻辑呈现。

  第二,公共阐释是澄明性阐释。公共阐释将公众难以理解和接受的晦暗文本,尤其是区别于文学的历史文本,加以观照、解释、说明,使文本向公众敞开,渐次释放文本的自在性,即作者形诸文本、使文本得以存在的基本意图及其可能的意义。阐释的澄明是澄明阐释的前提。意在澄明的阐释,是置入公共意义领域,为公众所理解的阐释。

  第三,公共阐释是公度性阐释。阐释的公度性是指,阐释与对象、对象与接受、接受与接受之间,是可共通的。阐释的公度性立足于公共理性建构的公共视域。认证公共视域的存在,及其对阐释传播的作用和意义,是阐释得以公度的基础。公共视域是民族共同体基于历史传统和存在诉求的基本共识,是公共意见的协同与提升。阐释的公度性是有效阐释的前提。

  第四,公共阐释是建构性阐释。公共阐释是阐释者对公众理解及视域展开修正、统合与引申的阐释。其要义不仅在寻求阐释的最大公度,而且重在于最大公度中提升公共理性,扩大公共视域。公共阐释超越并升华个体理解与视域,申明和构建公共理解,界定和扩大公共视域。这是公共阐释的教化与实践意义。

  第五,公共阐释是超越性阐释。公共阐释超越于个体阐释。个体阐释是公共阐释的原生态和原动力。个体阐释最大限度地融合于公共理性和公共视域,在公共理性和公共视域的规约中,实现对自身的扬弃和超越,升华为公共阐释。未被接受的个体阐释的效果历史有两个方向:因为公共理解与视域的扩大提升,未被理解的个体阐释被理解和接受,并因此而上升为公共阐释;个体阐释终究未被公共理性和视域所接受,最终沦为私人阐释而被淘汰。

  第六,公共阐释是反思性阐释。公共阐释与文本对话交流,在交流中求证文本意义,达成理解与融合。公共阐释不是纯粹的自我伸张,不强制对象以己意,而是在交流中不断省思和修正自身,构成新的阐释共同体。公共阐释与个体阐释对话交流,在个体阐释的质询中反思自身,校准和增补自身,实现个体阐释的公共性转换,生成新的公共阐释。

  三、文献准备与批判

  公共阐释是一个新的复合概念。在目前的历史视野内,尚未发现有关“公共阐释”概念的自觉建构。但是,经过系统总结和梳理,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的理论,海德格尔关于存在与时间的学说,伽达默尔关于世界和言说的观点,费什关于阐释群体的设计,等等,从正反两个方面为公共阐释的形成与贯彻提供了文献参考与准备。公共阐释是一个自备广阔理论空间的基础性概念。

  人是社会的人。人的本质在于其社会关系的公共性。这是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透彻理解与定义。“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由此可以论证,任何理解与阐释,最终归约、受制于人的公共性与社会性。“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2]由此可以论证,阐释的意义与价值,无论阐释者的企图如何任意与神秘,其真理性标准最终由客观的社会关系所决定。阐释的公共性由此而具有基础意义。海德格尔将传统的认识论阐释学改造为本体论阐释学,但其存在论本质无可避免地规定了阐释的公共存在。“此在的存在是共同存在”,[3]“此在之独在也是在世界中共在”,[4]“即使它以为无需乎他人,或者当真离群索居,它也是以共在的方式存在”。[5]由此,对此在的“自我识知”只能“以源始地有所领会的共在为基础”。在这种领会中“已经有对他人的领会”,证明了理解和阐释不可消解的公共性。此在的理解和阐释的出发点及落脚点都是公共性的共在。“每一言说都是向他人和同他人的言说”,因而在他,“言说在本质上就是共享(Mitteilung)”,[6]这明确无误地表达了海德格尔对言说的公共性意义的分析和判断。伽达默尔的“世界”观表达了与海德格尔相同的“共享”意向。“世界这样就构成一块公共的基地,谁也未曾踏上过它,但谁都认可它,这种公共基地把所有相互说话的人都联结在一起。”[7]所谓这个“世界”,作为“公共的基地”,伽达默尔也称其为“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言说或对话,只要是成功的,其“谈话伙伴都处于事物的真理之下,从而彼此结合成为一个新的共同体(Gemeinsamkeit)”。[8]对话的各方,遵循着语言以及围绕着语言所带出的存在,一起进入这一共同体,并在这个共同体中,成为不再固执己见的新人。此类思想和言论,对伽达默尔本人所倡导和坚持的无定解阐释而言,无疑是一种自我反省与批判。接受美学坚决拒斥共同阐释的可能性,主张读者面对文本可以给出无限不同且相互抵触的解读。文本中没有确定性,文本中的一切都依靠读者的任意构建。费什就是此学派的核心人物。但费什却同时主张:“我们所能进行的思维行为是由我们已经牢固养成的规范和习惯所制约的”,“只有置身于它们之中,我们方能觅到一条路径,以便获得由它们所确立起来的为公众普遍认可的而且合乎习惯的意义”,“解释策略的根源并不在我们本身,而是存在于一个适合于公众的理解系统中”。[9]阐释活动的主体不是单独的人,而是“集体意义上的人”,是一个深深植入公共理解系统的“阐释群体”,这个群体而不是个人制约着文本意义的生成。接受美学在理论逻辑上的自相矛盾,由此可见一斑。

  四、个体阐释的公共约束

  私人性的个体阐释是能在的。其基本含义是,以直接体验的本己感悟,生成伫留于个体想象之内,且不为他人理解和接受的阐释。此类阐释的结果无非两种:为语言共同体和更广大公众所理解和接受,个体阐释上升为公共阐释;反之,则流落于私人阐释,最终被淹没和淘汰。可以确定,阐释的公共性本身,隐含了公共场域中各类阐释的多元共存。在公共阐释被承认及流行以前,有创造性意义的个体阐释是公共阐释的原生动力。但是,个体阐释绝非私人的。个体阐释的理解与接受为公共理性所约束,且此约束为刚性约束。作为理解的个体,当然可以对文本作个性理解,亦可以作个性阐释,但其结果不为他人理解并接受,尤其不能为个体当下所在的阐释共同体理解和接受,所谓个性理解只能沦为私人理解。以此为基础所建立的私人阐释也失去可能,毫无公共留存意义。无社会和群体阐释责任的任意个体,可以生成本己的个体阐释,不刻画任何公共痕迹。但是,备有公共性责任的阐释者必须作为于公共阐释,并以其公共效果进入历史。

  个体阐释的公共约束表述如下:

  第一,人类的共在决定个体阐释的公共基础。人类共在于世界而存在。私人的此在相对于共在、依存于共在,离开共在,此在不在。由此在构成的共在,不仅建立于确定的物质和经济关系基础之上,而且集合于确定的心理、文化与精神关系之上。任何私人的存在,都将被共在所约束。任何私人的体认与诉求,都将被纳入共在的识知系统,经过无穷的排列组合,成就甚至与缔造者原初创意完全不同的公共话语。此在的共在基础,无论看起来如何遥远,归根到底决定着思想的创造和理解。个体阐释并非仅仅生成于完全私人的阐释。

  第二,集体经验构造个体阐释的原初形态。公共经验与记忆,是阐释的必要准备。各民族为生存和繁衍而奋斗的历程,决定其文化心理与态度,在民族意识的形成与发展中,发挥不为意识所把握的起始性作用,决定阐释的原初形态与基调。非自觉的、无意识的前见,即阐释者识知框架中的文化、历史与多种社会规范的集合,并非私人构造,以此为起点的阐释期待,集中展出个体阐释的公共基础。

  第三,语言的公共性确立个体阐释的开放意义。语言是公共思维活动的存在方式。生活共同体就是语言共同体。语言的规则必须统一,为语言共同体所遵守。没有规则的语言不成其为语言。语言是交流的。不能交流的音响和符号不是语言。以交流为目的的语言,必须为常人所理解。只有“公共语言”,没有“私人语言”。所谓“私人语言”,已经被历史和实践所否证。阐释是语言的阐释。有效的理解和阐释,以公共语言为载体和内容。阐释的合法性,以词语和规则的确定性为前提。文本的确定语境规定了阐释的确定维度,为语言共同体所接受。

  第四,阐释生成的确定语境要求个体阐释是可共享的阐释。阐释的目的是交流。交流的前提是理解,尤其是交流主体间的共享理解。在确定语境下,阐释不是任意的。无论对象词语包含多少衍生意义,确定语境规制语义的有限性。共同语境下的历史主体,理解的历史性,不能脱离自在话语的本来意义。同一主体的不同理解,是不同语境下的不同,如此理解不被共享,则应归属私人理解而失去阐释意义。

  ·参考文献·

  [1]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01页。

  [2]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1版序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0页。

  [3][4][5]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中文修订第二版),陈嘉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第178、174、177页。

  [6]海德格尔:《时间概念史导论》,欧东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年,第410页。

  [7][8]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I,洪汉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628、534页。

  [9] 费什:《这堂课有没有文本?》,《读者反应批评:理论与实践》,文楚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57页。

  (作者:张江,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梁瑞

本网电话:010-85886809 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内大街5号 邮编:100732

版权所有:中国社会科学院 版权声明 京ICP备1101386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