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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礼”中定婚节点辨
2020-07-2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7月29日第1977期 作者:王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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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礼”是我国古代婚姻礼制的典型形态,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环节。根据在婚姻缔结过程中实现的效果,“六礼”大体上可分为“定婚”与“成婚”两个阶段。“定婚”表明双方达成缔结婚姻的约定。在我国古代,婚约一旦达成,不得无故反悔,因此定婚是婚姻成立过程中具有实质意义的重要阶段。“定婚”究竟在“六礼”的哪一环节上完成,说法不一,仍有辨析的必要。

  纳吉说、纳征说与兼采说

  纳吉说。纳吉是“六礼”中继纳采、问名之后的第三礼。纳采是指男家遣媒妁至女家表达议亲之意,得到应允后,向女家行采择之礼。问名是指男家问取女方的名字、生辰。纳吉是指男家将女方的名字、生辰卜于祖庙,求得吉兆后,回告女家。陈鹏的《中国婚姻史稿》(中华书局2005年版)指出:“古人纳吉,即定婚也。”可见,他主张定婚完成于纳吉。他又提出在《朱子家礼》简化六礼为纳采、纳币(纳征)、亲迎三礼后,“纳吉”之礼并入“纳采”,于是“自宋以后,径以纳采为定婚矣,惟当时民俗,则称‘下定’。(见梦华录及梦粱录)‘下定’之后,婚约始成”。他认为宋代以后定婚完成于纳采,是就简化后的婚姻礼制而言,本质上仍主张纳吉说。

  纳征说。纳征是指纳吉之后,男家向女家赠送聘礼。陶希圣在《婚姻与家族》(上海书店1992年版)中称:“纳采、纳吉、问名、纳征是定婚的节目。订约之征为雁,成约之征用币。”此说将包括纳征在内的前四礼视为定婚节目。四礼中,纳采、问名、纳吉三礼均用雁,纳征用币。依据此说,至纳吉为止的前三礼属于订约之礼,纳征为成约之礼。他认为“契约观念未能充分发达之古代,约成生效,必自当事人一造有所履行之时。当事人一造有所履行,则相对人即负履行反对给付之责”,而纳征就是婚约中男方当事人一造的履行,其作用在于“证婚约之成立”,随之使女方负有嫁女之责。该说认为婚约在纳吉时已经订立,但至纳征时才“约成生效”,应是以纳征为定婚完成的真正节点。

  纳吉、纳征兼采说。陈顾远在《中国婚姻史》(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中表达了与陶希圣相似的观点。他认为婚姻分“定婚”与“成婚”两个程序,并认为六礼中的“请期”和“亲迎”属于“成婚”内容,显然也是将纳征在内的前四礼视为定婚节目。他还指出,“依礼而言,婚姻由纳吉而定,由纳征而成”,纳吉表示“正式订约”,纳征表示“婚约完全成立”。但与陶说不同的是,他将古代婚姻礼制与法律相参照,认为在礼方面婚姻既然“由纳吉而定,由纳征而成”,在律方面就是以交换婚书或收受聘财为婚约成立要件。其中,婚书即纳吉而女家许婚之书。综合来看,他认为纳吉和纳征均能使婚约成立,即实现定婚的效力。

  “纳征说”更合“六礼”本义

  纳吉说、纳征说均有相应依据。定婚完成于纳吉的观点源自《仪礼·士昏礼》郑玄注。该注称,纳吉是在问名之后,“归卜于庙,得吉兆,复使使者往告,昏姻之事于是定”。定婚完成于纳征的观点也有相应出处。《仪礼·士昏礼》郑玄注曰:“征,成也,使使者纳币以成昏礼。”《礼记·昏义》孔颖达疏曰:“纳征者,纳聘财也。征,成也。先纳聘财,而后昏成。”从字义上看,由与纳吉相关的“定”或与纳征相关的“成”,均可推导出约定达成之意。陈顾远兼采两说的观点也是本此而来。

  从“六礼”的整体和本义考察,“纳征说”更为可取。定婚是否完成,要从其效力上判断。古代定婚的效力是婚约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可无故悔约。《仪礼·士昏礼》贾公彦疏曰:“言纳者,恐女氏不受,若春秋纳纳之义。……纳征言纳者,纳币帛则昏礼成,复恐女家不受,故更云纳也。请期、亲迎不言纳者,纳币则昏礼已成,女家不得移改,故皆不言纳也。”据此,纳吉使“昏姻之事于是定”,应是指男家的求婚获得女家同意,婚约已经订立,但尚未生效,并非不可更改,只有在纳征之后,约定的生效要件达成,才不得反悔。此外,陈顾远认为古代法律上具有定婚效力的婚书在纳吉一节形成,有待商榷。郭松义、定宜庄在《清代民间婚书研究》(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中指出,可以作为法律凭据的婚书,“从我们所见各种案例依据的婚书来看,应该是纳征之时交换的定帖,一旦交换了定帖,婚姻就算最后成立”,亦可从礼的实际运行角度证成纳征说。

  以上分析表明,判断三种观点何者成立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纳吉使“昏姻之事于是定”之“定”与纳征使“昏成”之“成”。另有一种解释,如周阿求在《民国时期婚约法律问题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中主张纳吉说,并将纳吉使“昏姻之事于是定”理解为定婚,纳征使“昏成”理解为与成婚对应。这一解释不能成立。亲迎之后方是成婚,若将“成”理解为与成婚对应,则无法解释亲迎这一环节的意义。因此,“成”所针对的应只是将结亲之事确定下来的定婚之礼。以今日观点看来,若古代婚姻成立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则此处所“成”的是婚姻的实质要件。

  至于婚姻为何在已因纳吉而“定”之后,尚需纳征方“成”,须从古代婚姻之礼的意义及纳征在其中的作用两方面考察。

  首先,若从婚姻之礼的效果考察,则只分定婚与成婚两个程序。但是,正如陈顾远在《中国婚姻史》中指出的,“古视婚姻意义深远,礼仪遂以庄重为尚,故意纡其进行之程序,藉示民情之不渎,于是六礼兴矣”。因此,定婚的整个程序应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四个环节。纳吉是其中正式达成合意的环节,但于礼而言,其他环节亦不可缺少,纳采、问名是前行之礼,纳征是后续之礼,全部完成,定婚之礼方可谓圆满。

  其次,纳征意义重大。《礼记·内则》曰:“聘则为妻,奔则为妾。”《礼记·曲礼》曰:“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币,不交不亲。”聘、币均是纳征内容,之所以如此重要,正如《礼记·坊记》所说:“故男女无媒不交,无币不相见,恐男女之无别也。”由此可知,依照礼制,男方向女方行聘,是正式婚姻区别于男女苟合的重要标志。无聘则婚姻不合乎礼,就礼的标准而言,这样的婚姻不能成立。纳聘有此重要性,定婚又是古代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缺少纳聘一节,此要件显然难谓成立。

  综上所述,关于定婚完成的节点,纳吉说与纳征说各有依据,虽不全然矛盾,但不可孤立看待。从“六礼”整体考察,纳征说更切合古代婚姻之礼的本义。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责任编辑:张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