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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情规则:施惠与回报
2019-09-16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陈午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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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礼记·礼运》说:“何谓人情?喜怒哀惧爱恶欲七者,弗学而能。”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人情不仅表示人的基本情感状态,同时附着对应的一套认识和看法(即人情观念)。传统的人情观念除了含有与人之常情对应的认知观念外,更重要的是含有如何看待、对待人之常情的伦理价值观念,其集中的体现自然就是确立了人情的规范性作用。这种规范性作用落实到个人身上,就是要讲人情。

  既然人情的本义是人之常情,那么广义的“讲人情”自然是指对人之常情的看重和尊重,并设法让他人处于积极的情感状态。由于人情是人人都有的基本情感状态,故此处的“他人”泛指各种人与人关系中的他人,所谓的“设法”泛指采取各种方法。当然,狭义的、约定俗成的“讲人情”(即本文所讨论的“讲人情”)并不适用于诸如家人、恋人及好友之间的亲密关系,亦不适用于陌生人之间的关系,而主要适用于一般亲戚、一般朋友、邻居及老乡等熟人之间的关系;而让他人处于积极情感状态的方法则特指一定条件下的施惠和回报,表现为一定条件下施惠和回报的“讲人情”也只适用于熟人关系。因而,通常意义上的“讲人情”可以表述为:人与人关系中对人之常情的看重和尊重,通过一定条件下的施惠和回报而让他人处于积极的情感状态。

  由于“讲人情”是人情规范性作用或遵循人情规则的结果,因此根据其行为方式也大致可以推知人情规则的要求。因此,我们不妨将人情规则的要求初步概括为:人与人关系中一方在一定条件下应施惠于另一方;而另一方则在一定条件下应给予回报。前面曾提到为什么要施惠与回报。施惠与回报是遵循人情规则,是为了让他人处于积极的情感状态。但这一答案显然还不够充分。因为“让他人处于积极的情感状态”可能出于不同的价值观念。要真正把握“应该施惠与回报”这一要求的强度,我们还需要深入理解其背后的价值观念。

  冯友兰最早从规范、规则的角度来讨论人情问题。他提出,行事合乎人情是普通人日常待人接物的方式;其判断标准就是,如果别人在同样情形下对他做出同样的事,他心中是否感觉快乐;心中感觉快乐者即合乎人情,心中感觉不快乐者即不合乎人情。那么,为什么行事要合乎人情呢?其背后的依据则是儒家的忠恕之道。也就是说,行忠恕之道就是合乎人情;行事合乎人情则要以忠恕之道为指导原则。

  黄光国也认可人情是人与人应该如何相处的社会规范,将其称作“人情法则”。其要求针对两大类社会行为:一是个人平时应当用馈赠礼物、相互问候和拜会访问等方式和其关系网内的其他人保持联系和良好的人际关系;二是当关系网内的某个人遭遇贫病困厄或生活上的重大难题时,其他人应当出于同情、忠恕之道而尽力帮助他,而对方受了恩惠,也应当时时想办法回报。再有,“人情法则”对应的社会关系是亲密关系与陌生人关系之外的熟人关系。这种熟人关系在目标追求上既含有追求情感性需求满足的情感性成分,亦含有追求个人利益的工具性成分。

  这两位学者从社会规范、价值观念的角度理解人情问题,这些理解极具开拓意义。其实,中国人的人际关系、人情往来背后起作用的价值观念不只是道德价值,而是基于多种价值观念的指导,其目标追求及关系双方的相互作用也同时含有情感性和理性成分。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

责任编辑:王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