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报讯 4月23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2024年度“创新论坛”第二讲在京举行。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李西霞以“国际劳工组织确立的第五类基本劳工权利”为题作学术报告。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联合党委书记、法学研究所所长莫纪宏致辞,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丁赛主持论坛。
莫纪宏表示,2022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决议,把“安全和卫生的工作环境”确立为第五类基本劳工权利,这将极大促进全球范围内职业安全与卫生的发展。应充分认识到,“安全和卫生的工作环境”已成为国际劳动治理重点,它有可能与未来签订的贸易和投资协定发生更为复杂的联系。因此,准确实施第五类基本劳工权利,有利于增强我国对外交往中的劳动治理话语权。
李西霞首先介绍了确立第五类基本劳工权利的背景。国际劳工组织自1919年成立以来,已通过了191项国际劳工公约、6项议定书、208项建议书以及一系列宣言,这些国际文件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的诸多方面。在这些劳工权利中,国际劳工组织将其中五类(结社自由和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废除强迫或强制劳动;有效废除童工;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安全和卫生的工作环境)确立为基本劳工权利。前四类基本劳工权利通过1998年《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及其后续措施》(以下简称“1998年《宣言》”)确立,主要是为了能够在法律上保障这些基本权利,以应对全球化给劳动世界和国际劳工组织标准制定机制带来的严峻挑战。第五类基本劳工权利通过2022年《关于将安全和卫生的工作环境纳入国际劳工组织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框架的决议》(以下简称“2022年《决议》”)确立,主要是为了在全球范围内通过实施健全的预防、报告和检查措施,预防职业伤害、疾病和死亡的发生,以减少给工人及其家庭造成的巨大痛苦,以及给企业、国家和世界带来的巨大经济损失。对此,国际劳工组织确立“安全和卫生的工作环境”为基本劳工权利,可为政府、雇主和工人获得最大限度工作安全提供基本指导工具。
李西霞表示,在理解第五类基本劳工权利时,不仅要全面认识其具体内容,而且要关注体现该权利的两项基本劳工公约,即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和2006年《关于促进职业安全与卫生框架公约》。同时,还要把握2022年《决议》设置的保留条款,即“宣布本决议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得解释为以任何无意的方式影响一个成员国因现有的国家间贸易和投资协定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它要求国家在签订自贸协定时,应考虑如何解决具有约束力的贸易协定和纳入的基本劳工权利之间潜在的解释歧义,这既关涉国际法理论、制度和实践问题,也关涉缔约技术问题。
李西霞最后谈到,第五类基本劳工权利确立后,国际基本劳工公约从8个增加到10个,中国批准的基本劳工公约增加到7个。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和2006年《关于促进职业安全与卫生框架公约》由技术性劳工公约转为基本劳工公约,批准这两项劳工公约的缔约国的报告周期,从每六年提交一次缩短为每三年提交一次,缔约国定期报告义务得到加强。此外, 2022年《决议》通过后,国家间现有的贸易和投资协定中纳入的1998年《宣言》基本劳工权利仍为4类。但这并不排除缔约国之间另行达成协议、自行修改贸易和投资协定,以使这些协定中的基本劳工权利符合2022年《决议》。
在评议和讨论环节,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研究室主任刘敬东立足国际经济法的视角,提出应当深入研究确立第五类基本劳工权利对于贸易和投资协定缔约国的影响。国际法研究所国际公法研究室主任蒋小红从权利实施出发,强调应关注实践中第五类基本劳工权利的实施途径。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孙世彦从劳动者保护立法的历史渊源出发,认为需进一步思考第五类基本劳工权利的立法理念和劳动者保护目标之间的关系。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天玉提出,基本劳工权利对于我国劳动法的完善具有参考价值。国际法研究所国际人权法研究室主任戴瑞君认为,国际劳工标准相关问题的研究丰富了人权法研究与教学的内容,契合我国目前现实需要,可为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治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
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科研人员和相关专业研究生共40余人参加论坛。论坛由国际法研究所主办,国际人权法研究室承办。
(李西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