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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路乡村振兴基层实践
2022-09-16 来源:《社科院专刊》2022年9月16日总第617期 作者:记者段丹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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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段丹洁)9月8日,探路乡村振兴的基层实践研讨会在京举行。乡村振兴领域专家学者、基层实践者参加会议,并围绕“家国之间—村庄主体性”这一主题以及推进乡村振兴理论指导与工作实践进行深入探讨。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出发、着眼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顺应亿万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出的重大决策。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以来,在地方实践中,出现了多样化做法,积累了丰富经验,涌现出很多以农民和农民集体组织为主体、激活乡村发展内生动力、促进农民共富的典型。2021年6月20日至12月2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联合中国人民大学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北京农禾之家咨询服务中心共同举办了六期“乡村振兴探路者论坛”,一线工作者村支书、合作社理事长、农民代表和企业家等讲述了真实故事,分享了经验心得和思索。此次会议发布的《探路乡村振兴的基层实践》即由探路案例中最值得汲取的经验、做法、机制机理和有价值的问题经整理后编撰而成。

  新书《探路乡村振兴的基层实践》第一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杨团表示,《探路乡村振兴的基层实践》一书以村庄主体性为暗含的主题词,村庄主体性既包含了农户的个体主体性,也包含了村庄的集体主体性,二者的有机融合形成了村庄主体性。真正支配乡村发展变化的驱动力量应是村庄内在的活的灵魂,有主体性的村庄都会在乡村的发展过程中充分展示出这样的内在动力。

  集体村社的再造是村庄的集体经济得以发展的内生基础,仍需要党组织承担重责并切实增强集体村社的组织能力。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仝志辉讨论了党建引领在集体村社制度中所起的关键作用。他认为,集体村社是以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基础、成员共享集体土地和其他资源增值收益,并用“出生主义”的成员资格来确保村社内聚力和永续发展的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副教授李丁以公共品的生产为切入点分析乡村集体的形成。他认为,社区的公共物品和公共生活具有重要性。在提供社区公共物品的各类服务主体中,社区集体是关键组织,而枢纽型的平台机制在集体组织的扩大再生产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刘海波介绍了集体法人概念和社会实践的发展历史。他结合中国共产党的实践历史,阐述了社会形态和组织形态的概念,讲述了为什么基层党建在中国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他认为,当前的立法实践仍存在欠缺,除了《公司法》,还需要规定集体主体和其他主体地位的法律,需要一部《村社法》。

  此次研讨会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北京农禾之家咨询服务中心、北京农禾之家农村发展基金会联合主办。

责任编辑:陈静